热讯:质押权人擅自处分质押物的赔偿标准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6-04 09:25:02
一、

质押权人擅自处分质押物的赔偿标准

质押权人擅自处分质押物的赔偿标准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图)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

质押权人的权利

找法网提醒您:质权人的权利包括以下内容:

1.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3.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4.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

质押有什么特点

1.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相似之处。也是质权不用于用益物权之点。质权虽为物权,但其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且排他的支配权。因此不论质权的标的为有体物动产还是权利,质权的内容都在于对其交换价值的支配。

2.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质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存在上的从属性。质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在主债权无效或其他原因而不存在时,质权也不能存在。

(2)转让上的从属性。主债权转让时,质权也随之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质权也当然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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