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江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南昌晚报

来源:南昌晚报 时间:2023-08-11 16:41:58

明年起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

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我省近日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明确,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全面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实现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统一。

洪观新闻·南昌晚报记者 李海燕 实习生 黄晨露


(资料图片)

统一认定鉴定和待遇政策标准

《实施方案》提出,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统一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缴费基数和费率浮动办法,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统一认定鉴定和待遇政策标准。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统一全省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待遇支付和待遇调整政策,严格控制不合理待遇支出项目。规范各设区市在工伤保险制度外开展的各类保障制度。2024年1月1日前各设区市自行出台的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项目,全部纳入集中清理范围。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待遇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统一工伤预防项目。完善工伤预防政策体系,健全工伤预防部门联动机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标准,全省统一编制工伤预防费用预算,统一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预防项目。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后,原则上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确定项目实施机构、过程监管、评估验收等工作。

明年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

《实施方案》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和使用,统一核算和结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从2024年1月1日起,不再设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含设区市应上解未上解资金)随结余全部划转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地工伤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含各地支出户现有备用金)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归集后,于2023年12月31日前统一上解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于已通过转存定期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期及时收回本息,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本息全额上解至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对往年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适时开展审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足额上缴。

统一规范全省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办理时限及结论送达等流程,加快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一体化。统一全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和服务机构协议文本,在参保登记、费率浮动、待遇支付等经办环节实现全省服务事项、标准、流程的规范统一。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和管理办法,实现省内协议服务机构互认和联网结算。

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加强省级及以下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与业务规模、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力量,重点加强医疗、法律专业人才配备,强化业务培训,持续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优化业务流程,减少群众办事环节,完善服务模式,提升经办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开展异地工伤认定调查和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合作,切实提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效率。

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

《实施方案》提出,统一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健全适应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省级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支持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等全流程业务经办和公共服务事项全省联网通办。发挥省级集中优势和数据效能,实现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智慧监管。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内部业务协同,以及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外部信息共享。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服务入口对接,支持工伤保险“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服务。实现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在工伤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广泛应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支持工伤保险医疗费省内即时结算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从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申领核发等环节,向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以及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等领域延伸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全流程、全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防范职务犯罪和欺诈骗保,化解基金安全风险。严格基金支出管理,严禁违规调整支出项目或扩大支出范围。严格落实社保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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